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明细表》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3]6号 2003-09-2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自2003年11月份纳税申报期(即税款所属期10月份)起,纳税人使用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的,填写新的《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 二、自2003年11月份纳税申报期(即税款所属期10月份)起,纳税人使用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的,须在纳税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以下资料: (一)海关完税凭证(第一、五联)原件。非深圳海关填发的海关完税凭证(以下简称非深圳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递交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按要求填写的《明细表》。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递交资料时间为纳税申报期结束次日至该月月底。 三、纳税人递交资料时,按照《明细表》填写顺序装订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原件或非深圳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复印件,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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