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340号 2004-07-16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文件,我局会同省财政厅以闽财税[2004]29号文件作了转发,现将取消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后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4年5月3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主管退税部门在受理企业退税申请时,仍应要求外贸企业提供专用税票。主管征税机关应根据供货企业的申请,按原有规定及时给予开具专用税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具专用税票。 二、外贸企业从实行简易征收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在2004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可免予提供专用税票。 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不再提供专用税票后,主管退税部门要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特别要加强对从流通环节购进出口货物的退税审核,严防骗税。严格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有关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和稽核比对信息审核规定办理退税。 四、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供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税发[2001]89号)中关于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相关条款停止执行。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给出口企业,应单独设立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核算。各税务主管机关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能力与销售规模进行评估分析,对业务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以防止虚假交易行为的发生。 六、各级税务主管机关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进行分析,密切监控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海关税票和运输发票作为增值税主要抵扣凭证的企业的销售情况,对企业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按规定进行交叉稽核比对。 七、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加大检查力度,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假抵扣凭证虚开发票,通过流通企业倒入外贸企业等手段,进行骗税活动。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出口货物给出口企业,已经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缴库的增值税税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查,核实进项发票真实、资金往来、生产经营规模正常、没有偷漏和欠缴增值税后,允许在当期应缴纳增值税税款中予以抵减;对其多缴纳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款,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可以从国库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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