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些行业或企业,政府用的主要是“管”的方法。政府对这些行业、企业的市场准入,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收入分配,财务会计都有明确的规定。我们比较熟悉的是国家对合法垄断企业或行业在价格方面的管制,例如,中国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月13日公布:3月1日起实行手机漫游费上限标准新方案。这一新方案简化了漫游资费结构,合并国内漫游通话费和漫游状态下的国内长途通话费等,明显降低了用户的费用,增加了社会的福利。 我国《反垄断法》一方面肯定了上述企业的控制地位或专营专卖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对它们的经营活动作出了原则性的限制。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独占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且以“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为目标;第二,独占企业“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即超出必要范围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属于不法垄断行为。这就叫“一般豁免,例外适用”。 在放松管制成为全球趋势的情况下,各国逐渐形成一个共识,即在实现管制目的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地适用《反垄断法》。 三、正确处理管制经济和反垄断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成熟的需要 改革开放30年来,无论是我国的经济增长还是经济转型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这种情况下,应继续立足国情,善于借鉴其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驾驭市场的成功经验,勇于进行制度创新,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学会正确处理管制经济和反垄断的正确关系,对不同的市场灵活使用“管”和“放”的处理方法,使国家的经济结构得到有效的调整和持续的优化,最终根本转变经济的增长方式,完成经济的转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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