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管制经济与反垄断的关系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18
摘要:经济管制与反垄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体现了国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对不同的市场分别使用 管 和 放 的处理方法,而且 管 中有 放 , 放 中有 管 。 一、对一般市场, 放 为常态, 管 为例外 第一,对一般市场,国家放开竞争。 ...

    经济管制与反垄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体现了国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对不同的市场分别使用“管”和“放”的处理方法,而且“管”中有“放”,“放”中有“管”。
    一、对一般市场,“放”为常态,“管”为例外
    第一,对一般市场,国家放开竞争。
    放开竞争意味着,在正常的情况下,政府一般不去干预这些市场中企业的经营活动。政府要做的事主要是通过《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维护市场的竞争环境。只有在市场的主体违反了《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例如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形成价格联盟,或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的,政府才会出面责令该主体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竞争状态,维持竞争秩序。
    第二,对一般市场,主要用调息或减税等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
    市场固有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弱点,常常造成经济过大的波动和资源浪费。针对这些弱点,国家主要是根据不同情况用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例如,因为股市交易过火,财政部在2007年5月30日决定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在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的趋势尚未缓解,价格上涨压力加大的情况下,2007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制定了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物价结构性上涨转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双防”基调,并提出要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
    第三,当调息或减税等经济手段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时,国家还可以使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
    在非常情况下,政府还会依法对部分市场进行临时、有限度的干预。例如,去年8月以来,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连续5个月超过6%.在物价上涨幅度较大,对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群众利益,政府依照《价格法》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干预。但是,这种干预是临时的,物价上涨情况得到缓解后,价格干预措施就会取消。同时,这种价格干预措施也是有限度的,主要表现在它没有改变企业自主经营、自主定价的地位,也没有改变我国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场形成的格局。另外,这种价格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涨价,对合理的涨价,政府不会干预。及时的临时干预,对经济的稳定运行,保护公众的合理预期,都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更重要的是,这种及时的干预行动,也反映了我国政府驾驭经济能力的不断提高。
    可见,对于一般的竞争性市场,政府放手让市场主体自由竞争是常态,进行管制为例外。
    二、对管制市场,一般豁免、例外适用《反垄断法》
    对另外一些市场,由于行业的性质、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等原因,国家以设立特殊企业或特许经营的方式允许一些企业垄断经营。也就是说,这些企业是依法垄断,在一般情况下,排除了《反垄断法》的适用。
    这就相当于,在市场经济国家,也会有一小部分市场,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的考虑,使得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自由竞争居于次要的地位。主要表现在国家垄断、自然垄断、知识产权垄断、对外贸易垄断等。管制经济根据具体情况又有很多不同的情形:对基本上是稳赚不赔的行业(如烟、盐)进行专营,盈利空间不大但又直接关系民生的公交、筑路、污水处理行业等以国有为主。对这些行业进行管制而不使其进入(或暂时不进入)竞争领域,对经济稳定和民生更有利。例如,我国对部分大宗初级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垄断,不仅有助于改善我国在国际利益分配格局中的被动地位,而且通过让这些企业集团以缴纳沉重的赋税和上缴巨额利润换取垄断权利,国家可以获得成本相对低廉的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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