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新税法)在完善现行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对反避税工作的成本分摊原则、预约定价原则、举证责任和核定原则、受控外国公司条款、资本弱化条款、一般反避税条款及调整加息原则作出了详尽规定。 新税法反避税规则使企业的避税筹划面临更大税务风险的同时,也给税务机关带来更多的挑战和更大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一是随着税收优惠减少,外资企业避税的动机可能会增强,更可能利用税收优惠过渡期避税;二是税务机关除了要对原有的转让定价避税行为进行审计调整外,还必须对资本弱化、避税地避税、成本分摊的合理性等进行审计调整;三是随着反避税法制的完善,提出预约定价尤其是双边预约定价的企业数量必然增加;四是反避税规则扩大了对企业关联交易行为的涵盖范围,从商品交易、劳务提供、财产转让、无形资产交易到成本费用分摊、资金筹集、境外投资等无不包括在内,使税务机关有充分的依据来调整企业为避税而作出的所有不合理商业安排或交易行为,对企业关联交易的管理和审查将更加全面和深入。 新税法框架下,应根据新趋势、新要求,不断强化对关联交易的税务管理,在借鉴国外先进反避税经验和总结国内优秀案例的基础上,从以下方面入手做好新时期反避税工作。 第一,根据新的反避税规则,进一步完善跨国反避税工作机制。应抓紧细化、修订有关反避税规章制度,特别是与新税法相配套的《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重点围绕关联申报与审核、同期资料管理、转让定价办法、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一般反避税、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等多方面内容,进一步明确要求企业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其中的证明资料应包括公司的股权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转让定价原则等内容。同时,应考虑减少纳税人遵从法律的成本和负担,建议免除部分特殊企业的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义务,将反避税工作重点放在跨国的关联交易。 第二,针对反避税工作新内容和企业避税行为新动向,积极做好调查工作。一是掌握可以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的企业名单,并根据可享受的过渡期税收优惠的不同种类,将这些企业分门别类,研究其可能实施的避税方法和手段。二是根据新税法中资本弱化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高科技产业、投资性公司等资本密集型行业企业的资金借贷情况进行重点调查,掌握其借贷资金的各种来源和金额。三是在售付汇出证管理、汇算清缴等日常征管工作中收集、统计、分析企业的境外投资和成本费用分摊情况,必要时进行专门的企业情况普查。 第三,针对反避税信息需求,完善信息收集方法。一是制定有关反避税资料的管理办法,明确企业应整理备查的关联交易资料档案。二是加强对关联申报的管理,特别要针对新税法中资本弱化、避税地避税等避税行为的反避税规定,补充和明确相应的关联申报内容。三是加强情报交换,通过情报交换掌握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间劳务发生的真实性,掌握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受控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等,避免税企间的信息不对称。 第四,针对新的避税问题,研究反避税的新方法。一是加强对新税法反避税条款的研究,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对资本弱化、避税地避税等避税行为开展审计调查。二是针对日益复杂的避税手法不断探索研究反避税的新方法,例如对成本费用分摊协议等涉及利用无形资产的关联交易进行避税的行为,探索出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价值及其创造的超额利润的评估方法。 第五,针对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加强“走出去”企业管理。一是建立起有效的“走出去”企业税务登记制度,全面把握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的情况。二是建立起有效的境外投资申报制度,要求居民企业定期提供其境外企业审计后的财务报告和有关董事会决议等经营资料,掌握境外企业的经营、盈利和利润分配情况。三是与外经贸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建立境外投资企业信息交换机制,完善“走出去”企业的监管。四是加强国税、地税机关的联系和合作,建立系统的“走出去”企业税务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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