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函[2006]150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及换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13
摘要:对年审符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为年审合格,换发新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并在《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各单位要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结合年审,认真开展检查。结合本次年审,对自开票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掌握本辖区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发票的使用情况。对自开票纳税人为其他纳税人或挂靠车辆代开发票的,按规定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依法追缴税款,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 结合本次年审,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各单位要结合年审工作,了解自开票纳税人收入、成本、费用、盈亏等情况,确定本单位“发票开具额度警戒线”,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实施有效监控,对超过“警戒线”限额的,要严格审查其货物运输业务的真实性,确保发票开具的合理、合法。

  附件:《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