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2008]411号 2008-12-24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销售企业按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认定、管理,并做好防伪税控系统中档案信息的注销与录入工作。 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进项抵扣凭证的认证、抵扣管理。对不符合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的通知》(赣国税发[2008]162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103号)等有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增值税管理的文件,以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省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7]227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定点销售和汇总开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7]314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的通知》(赣国税发[2008]15号)中有关废旧物资税收优惠管理问题同时废止。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