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9]39号 2009-01-19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函[2010]386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本法规省国税局转发意见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认定管理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08年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08年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必须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