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告[2010]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3-04
摘要:逾期未申请办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属于超过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将取消定期定额征收办法,改按查账征收办法,按适用税率征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10]2号        2010-03-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9年度销售额(包括全部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应于2010年3月31日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2009年度销售额(包括全部销售额)超过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应于2010年5月31日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国家税务总局防伪税控系统升级之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需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应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旧税务登记证,同时换发以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的新税务登记证。

  三、逾期未申请办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属于超过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将取消定期定额征收办法,改按查账征收办法,按适用税率征税。

  四、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手续请登陆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查询或致电123661咨询。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