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10]2号 2010-03-0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2009年度销售额(包括全部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应于2010年3月31日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2009年度销售额(包括全部销售额)超过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应于2010年5月31日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国家税务总局防伪税控系统升级之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需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应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旧税务登记证,同时换发以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的新税务登记证。 三、逾期未申请办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属于超过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将取消定期定额征收办法,改按查账征收办法,按适用税率征税。 四、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手续请登陆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查询或致电123661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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