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函[2010]161号 2010-06-09 税屋提示—— 1.依据浙国税函[2014]29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国税函[2013]19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税务机关为个体经营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问题理解不一,为加强对代开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有关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含定期定额户,下同)免征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对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体经营者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二、个体经营者月累计销售额(包括本月前期已代开的普通发票金额和本次申请代开的专用发票金额)达到起征点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对其本月前期已代开的普通发票和本次申请代开的专用发票合计销售额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预征增值税。 三、个体经营者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其销售额应包括税务机关为其代开的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金额。非定期定额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为其代开的专用发票金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第2栏,税务机关预征的增值税款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第13栏。定期定额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预征的税款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定期定额户),纳税人可以采用上门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以避免预征税款数据差错。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开发票相应岗位税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严密监管个体经营者代开发票的销售额,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代开发票开展偷骗税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代开发票工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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