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出租方会计处理
①、初始确认
总体原则,按照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与公允价值较小者入账,初始直接费用计入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初始直接费用,按照准则的要求是计入长期应收款的,但由于其未必能够收回,所以如果真的计入长期应收款则很难再租赁期满时将账结平,所以,会计准则指南举例时将其在固定资产价值中抵减。
借:在建工程 6,200
贷:银行存款 6,200
借:融资租赁资产 6,199.6638
营业外支出 0.3362
贷:在建工程 6,200
借:长期应收款(1,400×5+1,000+437.5) 8,437.5
未担保余值 437.5
贷:融资租赁资产 6,189.6638
银行存款 10
未实现融资收益 2,675.3362
②、确认融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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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认融资收益计算(实际利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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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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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数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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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额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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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融资收益
③=期初⑤*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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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本金减少额
④=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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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本金余额
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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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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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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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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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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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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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9.32
|
2
|
1,400.00
|
541.93
|
8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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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1.25
|
3
|
1,400.00
|
456.13
|
94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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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7.38
|
4
|
1,400.00
|
361.74
|
1,038.26
|
2,579.12
|
5
|
1,400.00
|
2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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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62
|
1,4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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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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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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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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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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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619.94
贷:主营业务收入 619.94
③、缴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3.837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8,437.5-6,200)×3%)67.125
——应交城建税 4.6988
——教育费及附加 2.0138
④、支付佣金
借:管理费用——担保佣金 20
贷:银行存款 20
⑤、收款
借:银行存款 1,400
贷:长期应收款 1,400
⑥、或有租金(2011,2012两年)
借:银行存款 25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0.82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0.75
——应交城建税 0.0525
——教育费及附加 0.0225
⑦、未担保余值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
贷: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 100
⑧、重新计算内含报酬率、未确认融资收益
(8,437.5-100)×(P/S,X,5)=6,200,解X=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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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认融资收益计算(实际利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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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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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数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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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额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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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融资费用
③=期初⑤*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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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本金减少额
④=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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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本金余额
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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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7.38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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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00
|
211.04
|
1,188.96
|
2,328.42
|
2
|
1,400.00
|
62.50
|
990.92
|
1,3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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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2,800.00
|
27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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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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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未确认融资收益 211.0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1.04
借:未确融资收益((2,579.12 -2,328.42)-100) 150.7
贷:资产减值损失 150.7
未确融资收益等于上述减值金额与由此所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额之间的差额
⑨、减值转回
借: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 1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1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150.7
贷:未确融资收益 150.7
注:资产减值损失的增减,都需要纳税调整。
⑩、租赁期满
A、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1,437.5
贷:长期应收款 1,000
未担保余值 437.5
B、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
C、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未担保余值
D、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不存在。
此时,出租人无需作会计处理,只需作相应的备查登记。
三、融资租赁售后租回
1、税收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明确:
⑴、承租人即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所以不能开具发票;
⑵、承租人不确认收入,不缴纳所得税,提取折旧的计税基础仍然按照租赁前的账面原值;
⑶、出租人(买受人)仍然要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仍然要看其是否有融资资质而决定其实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2、会计处理
⑴、卖主(即承租人)应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无论是售价高于资产账面价值还是售价低于资产账面价值)予以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售价-账面价值)
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贷:固定资产清理 (售价-账面价值)
借:对应科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
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递延收益总额×折旧率)
注意:这个折旧额仍要做税法调整的,因为税法折旧是原账面价值按照税法规定折旧的。
四、经营租赁售后租回
1、会计处理
(1)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记入当期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如果是房产则交营业税)
——应交城建税
——教育费及附加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然后按照本文开篇所描述的经营租赁承租方的方法处理。
注意,所得税前,仍然要做纳税调整,因为固定资产清理并未核算计税基础的变动情况。
(2)如果售后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
①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的使用期限内摊销。
递延收益摊销时,借记或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科目,贷记或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②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有关损益应于当期确认;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
2、税收处理
销售环节,按照正常购销,确认流转税,持有期间,按照经营租赁确认所得税,凡不相符者,做纳税调整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