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房屋10种情形免征契税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作者:赵辉 人气: 时间:2022-08-16
摘要:土地以及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但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

  现行政策规定,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以及非住房,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契税。但对个人取得以下十种类型的房产免征契税:

  一、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四、由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五、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六、土地以及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但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

  七、个人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八、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到原经营者名下,免征契税。

  九、个人独资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到原合伙人的名下,免征契税。

  十、一人有限公司将其名下的土地、房屋权属转回元投资者名下,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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