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晓波具备取得增资土地使用权的各项要件。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有关法律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商晓波已经具备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各项要件,其领取该土地使用权证已不存在法律障碍。商晓波未以其本人名义申领土地使用权证而是申请直接将权证办至发行人名下,此做法虽非常规办证程序,但发证机关了简化办证程序,支持企业发展,已同意按此方式办理,故这一颁证环节的省却并不影响商晓波对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及处分。 (三)商晓波以土地使用权对发行人进行的增资,系发行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无其他原因可以导致发行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如前所述,相对于发行人而言,该土地使用权的原权利人应为商晓波。而商晓波对该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方式,无论是意思表示的内容(股东会决议同意其增资)还是行为的外在表现(履行了增资的全部法律程序),均表明其是以该土地使用权对发行人进行增资。这种处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行为,应能产生有效的法律后果。因此,商晓波的出资行为,应系发行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依据。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整个过程的核查情况,发行人并未同其他权利人之间签订过与该土地使用权有关的任何合同;商晓波与管委会签订的两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亦从未以任何方式变更由发行人履行;而发行人与商晓波之间,除了本次增资之外,再无通过其他方式转移该土地使用权的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以及任何其他安排。因此,除了商晓波的增资行为之外,不可能再有其他原因可以导致发行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唯一事实依据,只能是商晓波的增资行为。若非商晓波的增资行为,发行人不可能无故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四)土地使用权证书转移在先的情形符合与增资有关的法律规定,不影响商晓波出资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当时适用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第44号令发布)第十八条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再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根据上述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增资过程中,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转移在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商晓波出资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商晓波的增资行为是原因,土地使用权证书转移是结果,二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不能以权证转移这一结果反过来否定原因行为的效力。 2、权利证书的转移,其法律意义在于对物权变动结果的确认,而对造成物权变动后果的基础行为或者原因行为的效力不应产生任何影响。不能因为物权变动的后果已经产生而回过头来否认基础行为或原因行为的效力,否则就会形成悖论。如果在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易中,价款尚未支付而权证已经转移,此时显然不能据此一方面认为买卖行为无效,使得买方可以不履行价款给付义务;另一方面又认为物权变动的结果有效而使得买方可以取得物权。同样道理,在以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的情况下,也不能因为权证已经先行转移而否定出资行为本身的效力。否则的话,就无法解释上述《公司法》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该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先行转移应系商晓波以该土地使用权对发行人进行增资的后果,商晓波的增资行为是发行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基础原因,发行人系基于商晓波的增资行为而非仅仅依据权利证书的转移而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转移在先不影响商晓波本次增资行为的法律效力。 (六)商晓波本次增资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和潜在法律风险。 经本所律师核查: 2、2010年10月18日,商晓波本人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本次增资的土地使用权权属不存在争议,土地使用权价值公允合理,若因本次增资行为而导致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受损,将由其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对发行人本次增资行为,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10月19日出具《情况说明》认为:“安徽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该次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中,股东的出资方式、增资的各项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确认、承诺和证明,本所律师认为,商晓波以土地使用权对发行人进行增资的出资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会构成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2003年6月商晓波以土地使用权对发行人进行增资的过程,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增资行为合法合规,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不构成任何法律障碍。 二、森远股份:土地使用权直接过户给企业股东补足出资 2006年11月18日,辽宁正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2006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对森远有限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辽正会年检审字[2006]第057号《审计报告》,经辽宁正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截至2006年10月31日,森远有限的未分配利润为31,246,817.14元。 2006年12月27日,森远有限召开股东会,经审议决定以2006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向郭松森先生分配现金股利438.69万元,向齐广田先生分配现金股利329.10万元,向王恩义先生分配现金股利40.41万元;为规范出资行为,前述分配的现金股利全部直接用于缴纳股东出资;将郭松森先生、齐广田先生和王恩义先生三名股东的出资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部分变更为以货币出资,并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6年12月30日,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辽天会内验字[2006]96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06年12月30日,森远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以货币资金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289万元。本次出资方式变更完成后,森远有限各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规范 具体情况如下: ②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郭松森先生、齐广田先生和王恩义先生于2004年 6 月16日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土地出让协议》,约定三人受让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为160元/每平米,土地出让金总额为4,808,000元;三人可在该地块上开工建设;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建设内容为厂房、办公楼。 ③2004年8月和10月,郭松森先生、齐广田先生和王恩义先生共计向高新区支付土地出让金4,808,000元,资金来源为郭松森先生、齐广田先生和王恩义先生的个人储蓄。森远有限设立时,出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已支付完毕。 根据当时有效的《鞍山高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关于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及登记情况的说明》,郭松森、齐广田和王恩义三位自然人申请并受让出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过程均符合鞍山市及高新区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 (2)郭松森先生、齐广田先生和王恩义先生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并设立森远有限的基本过程 鞍山千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郭松森先生、齐广田先生、王恩义先生、王晓晔女士和夏维民先生截至2004年10月25日的出资情况进行审验,并于同日出具鞍千惠验字[2004]第134号《验资报告》。 (3)出资土地使用权登记至森远有限名下的基本过程 虽然郭松森先生、齐广田先生和王恩义先生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了《土地出让协议》并交纳了土地出让金,但由于鞍山市人民政府以鞍政地字(2004)84号《关于向鞍山森远路桥养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将出资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直接批复为森远有限,因此,在办理出资土地使用权登记过程中,鞍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未将土地使用权登记在郭松森先生、齐广田先生和王恩义先生名下,而是直接登记在森远有限名下。2004年11月29日,森远有限取得了鞍国用(2004)第600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自2004年11月29日森远有限取得该国有土地使用证起,该土地使用权未发生权属变更。 2、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规范 2006年12月27日,经森远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以2006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向股东郭松森先生、齐广田先生和王恩义先生分配现金股利808.2万元,其中,向郭松森先生分配现金股利438.69万元,向齐广田先生分配现金股利329.09万元,向王恩义先生分配现金股利40.41万元;为规范出资行为,前述分配的现金股利全部直接用于缴纳股东出资;股东郭松森先生、齐广田先生和王恩义先生各自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部分分别变更为以货币出资,其中,股东郭松森先生以森远有限还款及现金股利共699.67万元,股东齐广田先生以森远有限还款及现金股利共524.88万元,股东王恩义先生以森远有限还款及现金股利共64.45万元分别置换他们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资金额。 2006年12月30日,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所对前述置换出资事宜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辽天会内验字[2006]963号《验资报告》。 3、土地使用权出资及其规范过程相应的会计处理 2004年8月和10月,郭松森先生、齐广田先生和王恩义先生共计向高新区支付土地出让金 4,808,000元时,由于上述行为与森远有限无关,森远有限未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2)2004年10月25日森远有限设立时,郭松森先生、齐广田先生、王恩义先生以土地使用权对森远有限出资,并按照工商登记的相关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委托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办理了森远有限的设立登记。森远有限依据上述相关手续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按验资报告中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1,289万元(评估值)出资: 2004年11月29日,森远有限取得了鞍国用(2004)第600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3)2006年12月27日,森远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向股东郭松森先生、齐广田先生和王恩义先生分配现金股利808.20万元,分配的现金股利全部直接用于置换股东出资时,森远有限依据有关手续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为: ②将土地使用权按高新区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80.80万元计入无形资产 公司以现金支付了上述应付三位股东的款项,同时进行了会计处理。 ③向三位股东分配现金股利808.20万元 借:应付股利——郭松森 438.69 万元 ④三位股东缴纳出资1,289万元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