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路总结】 (二)按用途分类 二、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
(二)主要管理制度 2、作为经营场所的土地使用权问题:自有房产(无土地使用权)、租赁房产(无土地使用权或者审批手续不全)、租赁土地使用权(出租房一般为企业或者政府,状态一般是未办、在办甚至是没法办)、其他不稳定状态(如可能拆迁或者被收回等)。 【参考规则】 2、《土地管理法》(1998 年修订)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4、《土地登记规则》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5、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规定:“对列入市、县土地出让计划的工业用地,要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功能分区)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接受用地申请。单位和个人对拟出让的地块有使用意向,所承诺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挂牌或拍卖出让活动”。 6、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7〕11号文转发的安徽省国土资厅《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凡单位和个人对列入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持申请书、单位或个人有效证明、资金有效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预申请”。 7、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在《关于工业用地能否转让给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159号)中就明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中,均未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象作出特别限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及《土地登记规则》第九条更是明确,土地使用权可以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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