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摊销 (一)研发软件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研发软件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二)专利权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利权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三)非专利发明(技术)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非专利发明(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四)其他专用技术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用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第十二条 其他费用 (一)勘探现场试验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研发成果相关费用 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三)图书资料及翻译费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四)其他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第四章 研发费分配口径及归集依据 第十三条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按合理方法将实际发生费用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进行分配,并按月编制相应的分配表;涉及多个研发项目的,再按合理方法将研发费分配至各研发项目,并编制相应的分配表。 分配方法应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若因为合理原因确实需要变更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企业在研发费和生产经营费用间、或各研发项目间划分不清的支出,不得归集进研发费用科目。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提供证明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足够、适当的有效凭证。 第五章 研发费会计与税收口径归集对照 第十五条 研发形式为自行开发的研发项目,按表一对应关系将研发费借方发生额分别填入研发费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归集表。 表一:
注1: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不得填入研发费加计扣除归集表。 注2:指全年在企业累计工作超过183天的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以及与其任职或受雇的其他支出。 注3:其他费用在高新技术口径归集时,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研发形式为委托开发的研发项目,委托方按表二对应关系进行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 表二:
注4: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进行高新技术口径的归集。 第十七条 研发形式为合作开发的研发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按表三对应关系进行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 与合同约定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差额的收付,按表三对应关系进行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 表三:
注5:合作方直接参与研发发生研发费的,按表一对应关系进行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 注6:合作方按合同约定实际承担的研发费与直接参与研发发生的研发费存在差额的,差额大于〇为企业支付的费用,用正数表示;差额小于〇为企业收到差额部分,用负数表示。 第十八条 研发形式为集中开发的研发项目,受益集团成员公司可以按照集团公司的分摊表进行分摊,并按表三对应关系进行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 第十九条 按“研发费加计扣除填表口径”的研发费可按规定以其实际发生额的50%,在汇算清缴时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填表口径”的研发费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优惠备案时计算研发费比例的依据。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纳税人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对于因使用会计核算软件在财务核算上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一一对应归集研发费用的,可在报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建立辅助账归集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纳税年度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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