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资企业外籍人员朴某为该公司董事,同时任总经理职务。本月,朴某取得了工资收入20000元,董事费收入30000元,以发票据实报销的住房补贴4500元,现金形式的伙食补贴1000元,同时取得了半年奖15000元。朴某于2010年12月来华工作,且来华工作期间均未离华。那么,朴某本月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董事费计税方法 外籍人员相关补贴征免税规定 由此可见,朴某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4500元住房补贴,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后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而以现金形式取得的1000元伙食补贴,不符合免税规定,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奖金计税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发〔2005〕9号文件同时规定,对无住所个人取得上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也就是说,如果朴某本月在中国工作不满一个月,那么其半年将应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再扣除4800元费用。即15000×25%-1005=2745(元)。 纳税义务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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