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6-26
摘要:各级地税机关收取发票违法案件罚款时,必须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省地税局统一监制的税收票证(现金罚款使用税收罚款收据,非现金罚款使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不得使用其他凭证代替,更不得使用通用完税证收取现金罚款。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3号         2013-06-26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对《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2.《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社会力量举报发票违法行为,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地方税务机关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以下简称发票举报案件)受理和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后)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票违法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后)设定的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发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发票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奖励是指对由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发票违法案件,因发票违法行为引起的其它涉税案件的查处和奖惩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4号令)、《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税务机关受理举报的方式、机构、地点应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上门、邮寄、网络等方式,举报发票违法行为,并提供被举报人名称、地址、发票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及过程、相关证据材料等。

  第六条 举报人应留下姓名及联系方式,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为其保密。

  第七条 发票违法案件罚款收入必须就地缴入同级国库,全额列入“103050107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科目。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收取发票违法案件罚款时,必须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省地税局统一监制的税收票证(现金罚款使用税收罚款收据,非现金罚款使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不得使用其他凭证代替,更不得使用通用完税证收取现金罚款。

  第二章 部门分工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为发票举报案件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1.具体组织《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

  2.解释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有关政策规定;

  3.分析、通报、上报发票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

  4.催办、督办、考核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和查处机构执行《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的情况;

  5.核实上报发票查处罚款情况。

  第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纳税服务中心为发票举报案件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其他部门和人员收到的发票举报材料,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转交同级纳税服务中心。

  有权查处发票举报案件的单位直接收到的发票举报,应当直接进行查处,并将受理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纳税服务中心。

  各级发票举报案件受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受理、转办发票举报案件;

  2.向举报人反馈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情况,兑付举报奖励;

  3.统计汇总发票举报案件受理、转办和奖金兑付情况;

  4.管理发票举报案件受理、转办和奖金兑付相关资料。

  各级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将发票举报案件转交查处机构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含查处机构直接查处的受理情况)抄送同级征管部门,以便于考核督办。

  各级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应及时将案件受理、转办、查处、回复、奖励等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 各基层征收管理单位和税务稽查部门为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机构(以下简称发票举报查处机构),根据管辖范围查处发票举报案件。

  各级发票举报查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对发票举报受理机构转办或直接受理的发票举报案件进行检查处理;

  2.对认定的发票违法行为按程序实施处罚;

  3.按规定时限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发票举报受理机构;

  4.统计报送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情况。

  市和县(市、区)各级地税机关应明确发票违法案件查处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发票举报受理和查处机构应当按季汇总发票举报案件查处及奖金兑付情况,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分别填制《发票违法行为奖金兑付情况汇总表》和《发票违法行为罚款收入汇总表》,报同级地税机关征管部门;县(市、区)地税机关征管部门进行汇总并经同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核实后,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报市地税局征管部门;市地税机关征管部门汇总并经同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核实后,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上报省地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发票违法行为罚款收入汇总表》只反映对于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不得将其他行为的罚款统计在内。

  第三章 受理和查处

  第十三条 省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受理的发票举报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直接受理和上级转办的发票举报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县(市、区)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市、区)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直接受理和上级转办的发票举报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发票举报查处机构。

  第十四条 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及时登记《发票举报案件登记台账》(附件1),并填写《发票举报案件交办单》(附件2),按规定时限、要求转交发票举报查处机构。

  第十五条 发票举报查处机构一次性接办5件以下发票举报案件的,应当在接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是否属实进行认定并向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反馈情况;一次性接办6件以上10件以下发票举报案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是否属实进行认定并向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反馈情况;一次性接办11件以上举报案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是否属实进行认定并向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反馈情况。

  第十六条 发票举报查处机构对发票举报案件认定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发票违法案件事实认定书》(附件3),将相关情况反馈举报受理机构。

  第十七条 发票举报查处机构一次性接办5件以下发票举报案件且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应当在接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查处结案;一次性接办6件以上10件以下发票举报案件且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查处结案;一次性接办11件以上发票举报案件且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查处结案。重大复杂案件原则上在2个月内查处结案,情况特殊需延长时间的需报市局分管局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八条 发票举报查处机构对发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报告》(附件4),反馈发票举报受理机构。

  第十九条 发票举报案件经调查无发票违法行为或由于被举报人非法停业等原因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查处的,需形成详细的书面调查材料报举报受理机构。

  第二十条 发票举报查处机构在发票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涉税问题,应一并检查处理,重大案件应移交税务稽查局或司法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查处发票违法案件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取得被举报人实施发票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后一个月内(以填开时间为准)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超过一个月举报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但可以不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为保护举报人安全,非经举报人同意,地税机关不得要求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当面对质,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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