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13]42号 2013-10-28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加快推进全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现将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鼓励学校组织开展实习实训及其他勤工俭学活动。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学徒,企业为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支持学校开展教学、技术研究和培训活动。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学校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我省今年营改增)。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支持社会力量资助现代职业教育事业。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职业学校被认定为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的,其接受捐赠收入、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政策 (一)支持学校校区建设。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房产、土地等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学校占用的耕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三、关税政策 (一)支持境外组织和个人捐助教育事业。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除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支持学校更新设备。学校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其他税收政策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落实现代职业教育税收政策重要性的认识。现代职业教育是改善民生和促进就业的重要保障,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我国新时期教育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对于培养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都具有重要意义。抓好现代职业教育税收政策落实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的系统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密切协作配合。财税机关内部相关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全力支持,确保把现代职业教育税收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大落实税收政策工作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促进税收政策的落实。要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宣传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税收政策,使职业教育学校和相关企业充分了解和掌握政策规定。要增强服务意识,优化纳税服务。及时公告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税收政策的申请条件、提交资料、办理程序等内容,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税收政策,使现代职业教育相关院校和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三)定期进行现代职业教育税收政策执行效果评价。着眼于建立全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大局,全面掌握现代职业教育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做到税收政策评价反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深度调研与广泛了解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及时研究解决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客观评价政策执行效果,积极贯彻落实现代职业教育各项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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