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某软件企业,于2012年5月31日前取得软件企业资质认证。该企业2012年转为查账征收方式,当年发生亏损。企业办税人员咨询,企业应如何适用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进一步明确,这里的“特定纳税人”包括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制订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规定,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
2.软件企业获利年度,包括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年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则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则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该文件同时规定,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核定征收所得税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法,无论按哪种方法,企业都一定会有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本例中,该软件企业2011年实行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并于2012年5月31日前取得软件企业资质认证,该企业应从2011年开始进入两免三减半期间。2011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不能享受免征所得税优惠,2012年发生亏损,也无从享受免征所得税优惠,但其享受的减免税期限仍应连续计算,所以该企业只能享受从2013年开始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