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4-03-10
摘要:  问:我公司于2009年9月成立,是小微企业,2009年已获利,公司于2010年7月取得软件企业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问:我公司于2009年9月成立,是小微企业,2009年已获利,公司于2010年7月取得软件企业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我公司是否享受2010年和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全免,2012至2014年企业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十七规定,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中规定: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2009年为获利年度,公司于2010年7月份取得软件企业认定,属于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即2010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全免的税收优惠,2011至2013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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