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财税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江苏税务 作者:江苏税务 人气: 时间:2014-06-27
摘要:  1、问: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职工上下班通勤车(班车、包车)服务是否属于 营改增 范围?   答:根据《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营改增部分应税服务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苏营改办〔2013〕1号...

  1、问: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职工上下班通勤车(班车、包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营改增部分应税服务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苏营改办〔2013〕1号)规定,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职工上下班通勤车(班车、包车)服务,按“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问:企业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收取的收入应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苏营改办〔2013〕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代购代销货物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招标代理、保险(放心保)代理、经营移动业务代理、房产中介和房地产经纪业务按规定交纳营业税。

  3、问:按月申报营业税的小微企业,月营业额低于2万元时,如何实现营业税减免?

  答:月收入2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填写营业税申报表时,申报系统会根据所填写的营业额是否超过2万元自动判断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对填写的营业额低于2万元的,系统实现自动减免,应缴税金栏在纳税人填报完毕提交后,自动由系统生成为零。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无须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就可以实现营业税减免。

  4、问:南京某企业到常州提供建筑安装劳务,是否需要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明?

  答:根据《关于改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函[2013]221号)的规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对在本省范围内异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申请开具和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I(以下简称《外管证》)管理事项,改由纳税人在经营地地税机关直接凭相关资料申请报验登记。对跨省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和《外管证》开具使用要求,暂维持不变。因此,2013年10月1日以后,该南京企业到常州提供建筑安装劳务,不需要再申请开具《外管证》。

  5、问:父母将房屋无偿赠与子女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据此,父母将房屋无偿赠与子女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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