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05]351号 2005-12-29 税屋提示——依据内地税字[2009]22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3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财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包括300万元)以上的由区局负责审批,在审批程序上,要求企业从主管税务机关开始逐级上报审批。 二、关于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问题。 (一)对从事审核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满足如下条件:1、依照法律及行业相关规定成立,取得从业资格证件,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工作人员,内部制度健全,执业规范,财务核算真实、准确;2、在近两年未出现因违反执业规范或违法行为而被有关部门处分或处罚的情况;3、了解税法及各项税收政策规定,对审核事项能够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4、区外的中介机构受理我区的涉税审核业务时,要提供其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据的资质证明材料。 (二)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采取盟市地方税务局初审、区局最终审核确认的办法,每两年审核一次,对于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在以后两年中获得从事审核业务的资格。盟市地方税务局对本地区中介机构的初审工作要在审核年度的10月30日前结束,并于11月10日前上报审核工作专报和《中介机构审核财产损失业务资质认定表》(附后),区局于12月15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并以文件形式公布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 对于2005年度的首次审核认定工作,考虑到时间问题,请各盟市地方税务局于2006年1月20日前完成初审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局,区局将于1月3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 三、对企业发生的三年(包括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帐款,先并入调整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实际支付年度准予在税前扣除。 四、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在执行该办法第十一条时,对财产损失申请的受理和审批不需要履行听证和公示程序,只是在是否受理申请、审核材料是否完整和做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时按照有关规定时限和程序执行即可。 五、对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有关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或较大的存货的定量划分标准为10万元,凡低于10万元的存货按照该条第一款执行,对超过10万元(包括10万元)的存货,按照该条第二款执行。 六、企业在申报2005年度的财产损失时,可推迟到该年度终了后45日内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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