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税收检查指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01
摘要: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税收检查指引 一、营业税 (一)普通贷款利息收入 1、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是否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计缴营业税。 2...

三、印花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现行印花税共设置了13个税目。根据应税凭证性质的不同,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比例税率有四档,即: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定额税率为每件应税凭证5元。
(一)借款合同
1、票据贴现合同
企业票据贴现合同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颁布《贷款通则》第九条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并列,同时明确“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该通则也明确了票据贴现是发放贷款的行为。企业应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银行会要求贴现人提供贴现申请书、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贷款证(卡)、申请人近期财务报表、未到期合法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有关购销合同或交易证明等资料,并与申请人签订贴现合同。该合同会列明贴现利率、贴现期限、实付贴现金额等内容,体现债权债务关系。)

2、融资租赁合同
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应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万分之零点五计税贴花。

3、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
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万分之零点五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4、抵押贷款合同
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万分之零点五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5、银团借款合同
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计税贴花。

6、基建贷款合同
关于对基建贷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问题。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万分之零点五计税贴花。

7、免税、不征税(暂不征)合同
(1)我国的各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贴息贷款及由各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

(2)日拆性贷款合同免税。对人民银行向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日拆性贷款(20天以内的贷款)所签订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印花税。(国税函〔1993〕705号)
(3)同业拆借合同免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4)借款展期合同免税。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

(5)拨改贷合同免税。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

(二)营业帐簿(包括资金帐簿和其他营业帐簿)
1、资金帐簿是否按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启用新帐时资金未增加的,资金帐簿不再贴花。)
2、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是否按规定贴花。
3、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是否按规定贴花。
4、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是否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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