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5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2号 2014-12-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深圳市2015年度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 (二)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需要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 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5年车船税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征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新购置的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自车船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当年内办理车船登记及纳税申报手续。按规定,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地点 我市机动车的车船税由纳税人到深圳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名单见附件1)缴纳;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凡在深圳海事局所属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船舶车船税统一由深圳海事局代征(名单见附件2);车辆和船舶车船税纳税人还可以选择到区地方税务局(见附件3)缴纳车船税。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机动车,纳税人必须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 三、我市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广东省车船税税额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深圳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计税单位:元/辆·年、元/吨(自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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