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影响的调查报告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厅 作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人气: 时间:2015-05-08
摘要:增值税是以商品、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价外税。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它国家广泛采用,目前使用增值税的国家已达到170多个...

2、税负增加的原因分析
建筑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前销项税额抵扣当前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当前销项税额-当前进项税额。由于目前建筑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完整,当前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或抵扣不足,就增加了建筑企业税负。

⑴劳务费用支出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从现行执行增值税的试点行业看(交通运输及部分现代服务业),人工费支出部分是不允许进行抵扣的,属于应纳税的增值范畴。建筑企业人工费约占工程成本的20-30%,且有连续上涨的趋势。该企业劳务分包费用占百元产值26.19%,这部分支出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直接造成进项税抵扣不足。

如果建筑业“营改增”后,劳务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而劳务企业的成本主要包括人工工资、个人保险等,这些支出没有进项抵扣,与目前劳务企业按3%的营业税,增加税负2.83%。按照流转税的传导机制,劳务企业的新增税务最终会由总包施工企业承担,这势必会造成建筑业劳动成本大幅上升。

⑵设备租赁支出取得的进项抵扣不足。据调查,目前我省建筑企业除将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外,同时劳务公司还向建筑企业提供模板、管架等机具租赁,即所谓的劳务大包,这种现象在我省较普遍。调查的这家企业就是如此。按照表中百元产值测算,机具租赁及措施费用合计占百元产值的8.91%,它是作为劳务开支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因此在模拟增值税抵扣中没有抵扣。 新的增值税改革方案中,动产租赁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设施料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而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背负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17%),租赁企业显然无利可图,必然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建筑业税负。

⑶地材及辅助材料、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施工企业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情况下,工地临时水电都是在甲方项目总表之下的分表计算,施工单位得不到该项发票。这两项合计,占百元产值成本的3.46%。

⑷“甲供材”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为减低成本,甲方往往对钢材、水泥等大宗商品采用“甲供”形式,供应单位给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建筑企业只能从建设单位出得到金额相同的结算单,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

⑸工程款、材料款拖欠滞后导致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现实中,甲方验工计价后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往往滞后一段时间,导致销项税和进项税的极大不同步。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企业不仅需要垫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还要垫付未收回款项部分工程的税金;又由于未收回工程款,建筑企业也对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也得不到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导则无法进行抵扣。工程款被拖几年时间,但税款已全额扣缴,时间差造成了施工企业税负增加。

综上,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的增与减,关键取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进项税扣除额的大小。据了解,建筑施工企业以现在的11%增值税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的进项业务发生额占计算增值税总收入的比重应不低于72%。但是在建筑行业长期形成的特有环境下,增值税抵扣链条极不健全,不是所有涉及建筑成本的行业都统一实施增值税,也并不是每项支出都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按照表中测算,实际上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仅约占工程总造价的45.6%左右。虽然这仅是一个企业的具体数据,但上述分析的现象,在行业是普遍存在的。这是造成“营改增”后,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方法,在不改变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的情况下,建筑业企业税负增加的最主要原因。

(二)如果改变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可以不增加建筑企业税负负担
如果11%的增值税率不能降低,进项税抵扣不足的前提下,如何保障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不增加。相关部门进行了研究。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上海市建筑建材市场管理总站牵头,国内部分建设部门、建筑企业参与的《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课题研究,中期评估稿提出,建筑业适用增值税11%不增加建筑企业负担前提是,要改变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这样企业税负变化完全转化为社会税负,只会影响工程造价的增减(详见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

三、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
我们对“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影响的测算和结论,都是基于“在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不变”的前提下,如果建筑业“营改增”后改变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则可以实现不增加建筑业企业的税负负担。
(一)营业税下工程造价计价规则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建设工程造价由七部份组成。营业税下工程造价公式为:
工程造价=①人工费(含税)+②材料费(含税)+③施工机具使用费(含税)+④企业管理费(含税)+⑤规费(含税)+⑥利润+⑦税金(营业税)

其中,税金=税前造价(①人工费+②材料费+③施工机具使用费+④企业管理费+⑤规费+⑥利润)×税率

可见,营业税计税简便,不需要抵扣,应纳税额为“定值”,施工单位需要缴纳的营业税进入工程造价,实际上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对施工单位而言,营业税达到了“收支平衡”,仅“代收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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