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辽政发[2015]44号 2015-09-29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是中小微企业的创业场所,是集聚各类创业服务资源为创业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撑的重要载体。为加快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创业基地在培育创业主体、降低创业成本、促进创业创新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现就大力推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驱动、改革驱动、市场驱动、开放驱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创业基地创建模式,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将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打造成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的新引擎。 (二)基本原则。 1.强化市场导向。加快社会资本进入创业基地建设领域步伐,重点推动民营主导型和混合型创业基地建设,以社会力量为主体构建市场化众创空间,鼓励和支持创业基地市场化发展,加快实现创业基地上市的零突破。 2.盘活存量资源。充分利用各类园区(包括新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园区、现代都市农业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产业集群等)现有的闲置土地、厂房、楼宇,建设一批投入小、见效快的创业基地。鼓励各类企业利用闲置土地、厂房、楼宇,新建或改扩建创业基地。 3.突出特色发展。结合各地产业、资源、人才等优势,引导建立各具特色的创业基地,实现专业化发展,与当地经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各乡(镇、街)要做好适应大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妇女和残疾人等群体的专业性创业基地建设工作。 4.完善服务功能。打造创意、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搞好共享服务空间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研发、检测、认证、信息咨询、培训、融资、技术和市场开拓等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 (三)发展目标。 到2016年底,各县(市、区)和有条件的高等院校都要培育1家创业基地,各市要培育1家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到2017年底,各县(市、区)要培育1家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各市要培育1家国家级创业示范基地,创业基地建设较好的市、县(市、区)力争进入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行列。“十三五”期间,沈阳市、大连市分别再建20家创业基地,其他市至少分别再建15家创业基地,全省创业基地总数达到370家以上,基本形成功能完善、特色突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创业基地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继续推进政府主导型创业基地建设。 各级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和高等院校等主办的公益性创业基地要坚持市场导向,创新体制机制,做好功能定位,推动企业化运营,实现滚动式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挥在全社会创业基地建设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省中小企业局牵头,各市政府,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服务业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配合) (二)重点推进民营主导型创业基地建设。 发挥民营经济在创业基地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推广民营主导的各种类型(生产型、销售型、研发型、投资型、地产型和异地换建型,以及其中两种或多种兼备类型)创业基地的做法和经验,推进民营创业基地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在产业集群、工业园区或利用自有厂房、楼宇建立创业基地。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在境外或域外建立创业基地。(省中小企业局牵头,各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三)大力推进混合型创业基地建设。 鼓励以PPP模式建设创业基地,推动私营企业、民间资本与政府合作,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有条件的地区要大力推广混合型创业基地建设,将闲置的土地、厂房和楼宇,以各种方式提供给民营企业建设并运营创业基地,实现政府、园区、创业基地和创业企业多方共赢。(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牵头,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四)着力推进创新型创业基地建设。 大力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为各类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园。鼓励建立电子商务创业园,推进电子商务向“互联网+”的众创空间发展,加快建设和推广一批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工场等新兴创业服务平台。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一批低成本、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基地优化升级,推进创业基地模式创新。(省科技厅、省服务业委、省中小企业局牵头,各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三、政策措施 (一)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创业基地。 充分发挥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广泛吸引金融资本和各类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全省创业基地建设和发展。支持各市和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动将创业基地建设纳入PPP项目。(省中小企业局牵头,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二)提供金融支持。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创业基地和创业基地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给予风险补偿。鼓励创业基地上市发展,对成功上市的创业基地给予相应奖励。(省中小企业局牵头,各市政府、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配合) (三)提供财税支持。 符合条件的创业基地和由其推荐的基地内创业企业,可获得省就业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创业基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19号)享受优惠政策。(省中小企业局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配合) (四)保障发展空间。 各市、县(市、区)要加大创业基地用地支持,优先将创业基地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给土地;对采取出让方式的,在符合《辽宁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前提下,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的70%执行。到2017年,全省各重点产业集群(园区)至少拿出50亩土地用于创业基地建设,实现创业基地与产业集群互动发展。实行灵活产权政策,允许创业基地对产权依法进行分割出让。(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政府配合) (五)鼓励利用闲置土地、厂房和楼宇建设创业基地。 对利用闲置土地、厂房、楼宇建设创业基地有贷款需求的,各市、县(市、区)政府应积极协调,组织金融机构进行对接,并给予贴息支持。(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牵头,各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配合) (六)加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创业基地建设和运营。建立“辽宁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网”,开展线上线下综合网络服务。制定和实施“创业导师计划”,鼓励创业基地培养选聘专兼职创业导师团队,建设一批高水平创业导师队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帮助创业企业获得创业基地和中介机构提供的各类创业公共服务。(省中小企业局牵头,各市政府、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服务业委配合) 四、组织领导 (一)细化工作方案。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创业基地建设作为全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稳增长、保就业、增效益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省中小企业局牵头,各市政府、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服务业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配合) (二)完善工作机制。整合创业基地政策资源,发挥省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作用,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联动,建立统一的创业基地服务平台,形成共同推进创业基地规范化、多样化发展的工作机制。(省中小企业局牵头,各市政府、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三)强化绩效考核。各市、县(市、区)政府和高等院校是创业基地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创业基地建设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制定创业基地认定、指导、服务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创业基地建设的指导和考核,及时总结推广各类典型经验,定期调度,跟踪问效。(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绩效办牵头,各市政府、省中小企业局配合) (四)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创业基地建设及创业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介绍成功案例,树立创业信心,促进观念转变,弘扬创业精神,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中小企业局牵头,各市政府配合)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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