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的分配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的分配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的同时受理企业报送的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的分配资料。 二、适用范围: 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外发生的共同支出,境外分支机构需合理分摊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的情况 三、受理要求: 受理部门应核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若企业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企业补报资料。企业拒绝补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四、受理资料: (1)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外发生的共同支出情况说明(共同支出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支出); (2)境外分支机构需合理分摊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及相关计算过程(分摊方法包括:资产比例、收入比例、员工工资支出比例、其他合理比例)。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备案资料应一式二份,一份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企业留存作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保存至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的分配完成所属年度后的十年(存放在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 五、受理流程:受理窗口 六、受理期限: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告知企业受理结果。 七、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受理专用章并发放《告知书》。 附件5 告知书 1.企业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分配比例(方法)确定后,无合理原因不得改变。 2.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不属于税收饶让抵免范畴,应全额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境外所得采取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3.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4.企业同时有从不同国家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准确计算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5.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保存至上述项目完成所属年度后的十年(存放在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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