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函[2016]3号 2016-1-15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相关操作规程(详见附件1-4),请遵照执行。 一、各税务分局对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项目所报送的相关备案资料完整齐全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受理后发放《告知书》(详见附件5)。 各税务分局对受理申报过程中发现企业适用上述项目所报送的相关备案资料不齐全,应不予受理。 二、各税务分局应当依托税收征管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备案信息和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对享受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企业开展风险管理。对存在风险点的企业,应当采取后续管理、评估、稽查等方式进一步检查、核实。 三、本《通知》于2015年10月10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15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事项操作规程 2.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事项操作规程 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操作规程 4.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的分配事项操作规程 5.告知书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15日 附件1 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 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的同时受理企业报送的税收饶让抵免税额资料。 二、适用范围: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所得(包括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并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所得已享受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三、受理要求: 受理部门应核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若企业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企业补报资料。企业拒绝补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四、受理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1)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 ①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 ②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 ③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2)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 ①集团组织架构图; ②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 ③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④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⑤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⑥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⑦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3)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 ①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 ②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备案资料应一式二份,一份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企业留存作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保存至税收饶让抵免完成所属年度后的十年(存放在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 五、受理流程:受理窗口 六、受理期限: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告知企业受理结果。 七、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受理专用章并发放《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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