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公司法》对0出资股权转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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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出资股权转让时,连同责任一起转让。 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出资义务) 二、税收没有考虑0出资股权转让问题 没有考虑的证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股权原值的确认方法中,没有0出资方式的股权。 “除以上情形外”,明显也无法处理0出资股权。 也就是说, 0出资股权的成本,没有规范的办法来确定。 实务中,就会出现五花八门的确定方法。 往往导致纳税人吃亏。 比如,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净资产核定, 股权成本确认为0。 明明知道强词夺理,交冤枉税, 但是税务机关确实是依法征税。 三、为什么0出资股权转让问题如此别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有一个“净资产核定法”。 虽然是个人所得税, 涉及到“净资产”,这当然是一个会计概念。 认缴出资,在会计上怎么处理? 有知道的告诉我一声。 如果你有答案,请告诉我一声。 如果没有答案,建议参考一下本公众号的这篇文章。 我认为,0出资股权的会计处理出现重大遗漏。 《公司法》规定的认缴制, 会计上无法处理。 会计是一种特殊的语言。 比如,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需要“净资产核定法”, 这个“净资产”,是会计概念。 如果0出资的会计处理错误, 我们就无法从会计上得到正确的“净资产”数值。 没有正确的净资产数值, 0出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就可能被随意处理,纳税人就可能吃亏。 四、0出资的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
认缴的出资额,是股东必须支付的负债。 对公司来讲,就是由法律保障的应收款。 这个应收款是确定无疑的资产,会计上必须确认。 股东只要认缴,就承担了责任, 同时股东也拥有了股权。 股东,不是因为实际出资而成为股东, 股东是因为认缴而成为股东。 因此,会计必须反映股东的股权。 股东只要认缴,就拥有股权, 就必须在所有者权益中得到反映。 所有者权益不能反映股东的权益,肯定是错误的会计处理。 股东只要认缴, 1、要确认认缴的出资额,是公司的应收款。 2、要反映股东的权益。 也就是说,认缴的出资额,属于净资产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
也就是说,公司的应收款(债权),改变了债务人。 公司的应收款,就是股东的债务。 这个债务,就是股东的股权成本。 五、结论 税法并不受制于会计规定。 错误的会计规定,并不必然导致税收政策错误。 税收政策有自己的“自正”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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