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提交稿)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提交稿) 2016年2月24日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 导语 ] 2015年6月24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和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组织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

第九章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第二百零一条 【举证责任】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主张民事权利存在的,应当就该民事权利发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民事权利变更、消灭或者受到限制的,应当就该民事权利变更、消灭或者受到限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民事义务、民事责任存在、变更、消灭或者受到限制的,准用前款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 【民事权利不得滥用】

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以加害他人或者不正当竞争等为目的行使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 【及时、充分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征收、征用,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及时、充分的补偿。

第二百零四条 【自助行为】

权利人为实现其请求权,在情事紧迫并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时,有权在实现请求权的必要范围内扣押义务人之物,或者限制有逃逸嫌疑的义务人的人身自由,或者制止义务人违反容忍义务的行为。

权利人在实施上述行为后,必须立即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援助,请求处理。上述行为未获得有关国家机关事后认可的,权利人必须立即停止侵害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民事权利的限制】

非依法律的明确规定、非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限制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第二百零六条 【容忍义务】

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给他人造成的不便,该他人负有适当容忍的义务。

第二百零七条【民事义务的履行与民事责任的承担】

义务人应当全面履行民事义务。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一般免责事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百一十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顺序】

民事主体应当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该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一条【相关用语的含义】

本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百一十二条【新法与旧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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