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提交稿)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提交稿) 2016年2月24日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 导语 ] 2015年6月24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和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组织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权利客体范围的开放性】

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不以本法规定的为限。

第一百一十五条 【民事权利客体的流通以及利用】

非依法律规定,不得禁止或者限制民事权利客体的流通以及利用。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法律行为的定义】

法律行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七条 【法律行为的成立】

单方法律行为可因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双方法律行为可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

共同行为可因多方意思表示相同成立。

决议行为可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成立。

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行为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未经批准,不影响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以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费用负担条款等独立条款的效力。

第一百一十九条 【法律行为的形式】

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协议书、书面遗嘱、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一百二十条 【法定形式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法律行为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依照其规定或者约定。没有采用特定形式的,推定法律行为未成立。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二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生效】

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即发生效力。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为相对人了解时,发生效力。非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行意思表示,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以公告送达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行为人非因自己的过失不知道相对人姓名、名称、住所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作出意思表示。

第一百二十四条 【意思表示的形式】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作出意思表示。

行为人不得以沉默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习惯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但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须先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三节 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无需受领意思表示的解释】

无需受领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行为人的目的、作出意思表示的背景、习惯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一百二十七条 【需受领意思表示的解释】

需受领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作出意思表示的背景、习惯、受领人的合理信赖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含义。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二十八条 【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

使他人承担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习惯的除外。

他人错误理解单方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影响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二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三十条 【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

第一百三十一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所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法律行为,非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无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定代理人撤销其同意或者限制其同意的内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在一个月内追认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追认与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有相同的效力。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合理相信】

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欺诈使相对人合理信赖其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其法律行为已经获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该法律行为不因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影响其效力。

第一百三十三条 【真意保留】

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实意思作出意思表示的,不得主张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能够证明相对人明知的,法律行为无效,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四条 【非诚意表示】

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实意思作出意思表示,并期待对方会了解该意思表示并非出自真实意思,法律行为无效。但行为人应当赔偿对方因合理信赖产生的损失。

第一百三十五条 【虚伪表示】

行为人之间通谋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行为人之间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其他法律行为的,就被隐藏的法律行为确定其效力。

第一百三十六条 【错误】

基于错误实施的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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