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2016-04-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现就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许可程序和相关事项规定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357号);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7号); 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8号)中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