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纳税申报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6-14
摘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5行“6%税率”中的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栏次。

报表填写

1.B公司选择不扣除本金计算缴纳增值税,给承租方开具含本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250000÷(1+17%)=213675.21元,

税额=213675.21×17%=36324.79元

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2行“17%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的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栏次。

2.B公司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依照银行开具的普通发票上的金额进行差额征税扣除,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三)第1行“17%的项目”中的第3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栏次。依照此表格的逻辑关系,计算出“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2行“17%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的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3.计算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2行“17%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的第13列“扣除后含税销售额”和第14列“扣除后销项税额”

含税销售额=(250000-20000)=230000元

销项税额=230000÷(1+17%)×17%=3341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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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项目

例3 融资性售后回租符合差额征税政策

A公司与B公司于2016年5月签订了一个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价值1200万元的标的物出售给B公司,B公司将该标的物回租给A公司,租期5年,每月固定收取租金25万元,其中本金20万元,利息及价外费用5万元。B公司购买标的物支付给A公司的1200万元是向银行借款取得,借款期限为5年,每月需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符合差额征税条件。

相关政策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2016年5月1日起,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纳税人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享受差额征税的政策;

1.取得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2.取得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2016年7月31日前,实收资本或者注册资本其中一项达到1.7亿元仍可享受差额征税政策;2016年8月1日起,实收资本必须达到1.7亿元才能享受差额征税政策。

该案例中,B公司符合差额征税条件,因此可以扣除对外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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