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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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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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方法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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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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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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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老项目科研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3%,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预缴时分包款允许减除,但须取得有效凭证)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1+3%)※3%,
应缴增值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1+3%)※3%】-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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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清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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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乙方)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应缴增值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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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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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乙方)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应缴增值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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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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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地产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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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但不允许减除土地价款,按照3%的预征率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然后按照5%的征收率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3%
应缴增值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1+5%)※5%】-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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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转让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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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税,征收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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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转让2016年4月30日之前自建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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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征税,征收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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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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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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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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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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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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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原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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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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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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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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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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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劳务派遣(安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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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1+5%)x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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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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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1+5%)x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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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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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非学历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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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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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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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涉农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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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 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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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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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土地使用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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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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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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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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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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