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企业一般由于项目建设周期长,参与施工的企业较多,工程施工过程中也会存在部分变更改造等情形,加之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导致项目后续发生诸多的维修费用支出,那么,这些维修费支出如何处理,在税前都能正常扣除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即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I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_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即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在房地产企业上述六大开发成本中,开发间接费是指地产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在一般情况下,地产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维修费计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维修费”科目核算。它就类似于生产型企业的制造费用,可以理解为“成本中的费用和费用中的成本”。 有了上述维修费的会计核算和处理,那是否为项目发生的维修费都可以在土增前正常扣除呢?答案是否定的。我们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1、尚未出售交房发生的维修费支出 由于地产项目一般跨度较长,如果遇到城改项目或者涉及拆迁补偿类等较为复杂的开发项目,开发周期就更长,有的甚至达十多年之久,那么在施工完毕后,可能对项目存在一些修修补补的费用: (1)该笔维修费如果系工程施工方的责任且已预留质保金的,应该在质保金中扣除,不应计入开发成本中。 (2)有些分包项目施工内容并不多,金额也不大,开发商可能会一次性支出且该维修费的支出,与施工方并无直接关系,可能系工程的变更签证或者重新规划改造等发生的维修费,由于该维修费的发生是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可以直接计入开发成本科目中核算。 我们知道,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对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成本作出的盖棺定论。因此,尚未出售交房的房屋发生的维修费用,除由于工程施工方的责任造成应该从其质保金扣除,或者由地产企业先行垫付,再最终由施工方承担外,可以在后续土地增值税前正常扣除。同时,需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维修费用支出证据链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维修合同、结算单、发票及付款凭证、相关维修情况说明等附件资料,做为后续土增清算的合规附件资料予以保存。 2、房屋竣工交房后发生的维修费支出 项目完工,房屋竣工并交房,质保期已过,如果开发商再另行支付的维修费用,实际上就构成了重复列支成本费用范畴。那么这部分支付的费用就不属于税前扣除范围,也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房屋竣工交房后,发生的的维修费,可以通过下列三种渠道处理: (1)我们知道,施工方向开发商收取的合同总价款是包含保质期内质量保修费用的,如果在房屋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支出,应由建筑施工单位无偿维修; (2)超过保修期的小修理应当由物业出资维修,做为物业公司的维修费用支出项目; (3)房屋交房后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可申请使用业主交纳的维修基金支出。 总之,上述三种情况,都不能做为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项目在税前扣除。 通过上述分析,希望大家能正确理解和对待这个维修费用,千万不能小觑,不能只要看到是房地产项目发生的维修费,就统统计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中核算,尤其要注意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税务机关对开发间接费的审核要点,不要只记得土增清算的时候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而不进行正确的账务和财务处理,使得整个项目成本混淆,殃及池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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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竣工后发生的支出能否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税中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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