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辰种业关于收到曲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9-20
摘要:云南曲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曲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834751 证券简称:曲辰种业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云南曲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曲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834751 证券简称:曲辰种业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云南曲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收到《曲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曲地税稽处[2016]7号) 、《曲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曲地税稽罚[2016]7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检查情况说明

1、营业税: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每月其他业务收入不满3万元免征营业税多抵39元。城建税:主要是已缴增值税未申报缴纳城建税411.27元。教育费附加:主要是已缴增值税未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75.44元。地方教育附加:主要是已缴增值税未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17.02元,小计742.73元。
王骏点评:前半句看得人稀里糊涂,收入不满3万本应享受营业税免征,但为何会出现多抵39元,不太好理解。后面的两税一费实在是这家公司“胆肥”,这个也敢不交,而且金额很小,完全不值得。

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主要是种子仓库、晒场用房用地政策理解差异导致少缴40674.54元。根据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一条解释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的规定,第六条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王骏点评:种子仓库和晒场用地不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一般来说无法适用减免土地使用税。

3、印花税:2016年3月11日审计调整2015年度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导致少缴1620.42元。
王骏点评:在盈余公积调整为资本公积的情况下,其资本公积的增加正常是要按照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纳印花税的。

4、个人所得税:2014年1月27日发家属慰问金及水果费未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对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416.09元,占应代扣代缴税款4571923.78元的0.03%。
王骏点评:这个真的是让人感觉有点吹毛求疵了,但是税务局的同志这样处理也不是说就有啥错。一般来说,慰问家属主要是选一些有代表性的职工予以慰问,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都是以困难补助的形式将其列支在福利费中,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争取免征个人所得税。

5、企业所得税:2014年12月计提销售兑现款617437.12元,2015年5月31日所得税汇算前未支付,2015年12月做冲账处理。2014年应调增应纳所得税额617437.12元,因此应补缴所得税5223.89元。
王骏点评:这个应该是销售提成,实务执行中一般是在实际支付了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才可以在税前扣除,本案例即属于这类情形。但是实务中也有不少企业按照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确立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税前扣除。这个案例大家可以参考一下,青国税函〔2014〕179号,该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纳税人依据销售合同的约定,跨年度支付上一年度的累计价格优惠折扣,如果支付义务确已发生,相关的金额能够准确计量,且已经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可在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归属于该纳税年度的价格优惠商业折扣,作为纳税调整事项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虽然这里说的是折扣,但是原则上却是类似的。

6、企业收取房屋租赁收入,使用收据23份,涉及金额599886元,支付地租费用11680元,取得收据一份,属于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情形。
王骏点评:这里涉及两个问题,对外收取租金开具收据,支付地租费用没有取得发票,也是取得了收据。税务机关认为其属于采用其他凭证代替发票。而且该企业取得的租金也确实没有申报相关税费。

以上少申报缴纳及少代扣代缴税费共计49677.67元。

二、处罚情况说明

1、对少申报缴纳的营业税39元、城建税411.27元、房产税29090.38元、土地使用税11584.16、印花税1620.42元、企业所得税5223.89元,合计47969.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23项违法行为的第1档裁量标准的规定,处予不缴或少缴税款50%的罚款计23984.56元。

2、对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416.09元,占应代扣代缴税款4571923.78元的0.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5项违法行为的第1档裁量标准的规定,处予未扣或少扣税款50%的罚款计708.04元。

3、对于企业所使用收据收取租金的情形,企业已将该租赁收入按会计要求进行了收入处理,并按规定申报缴纳了所涉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29项违法行为的第2档裁量标准的规定,处1200元罚款。

以上罚款金额共计25892.60元。

三、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1、公司接受曲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上述少申报缴纳及少代扣代缴税费49677.67元及滞纳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全部缴清,并进行了相关账务调整。

3、对于本次处罚,公司已按要求将罚款全部缴清。鉴于本次行政处罚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并加强公司税务管理,组织财务部门及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对财务、税务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以更积极的态度做好各方面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

1、《曲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曲地税稽处[2016]7号)

2、《曲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曲地税稽罚[2016]7号)

特此公告

云南曲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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