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的一般规范 税务文书送达是指税务稽查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将税务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业务处理过程。税务文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送达受送达人,税务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1)直接送达 ①税收文书可以直接送达的,应当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 ②受送达人是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应当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③直接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①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代理人拒绝签收,无法直接送达税务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②留置送达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人员或者其他第三方见证人到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被邀请到场的见证人填写见证内容:“税务机关直接送达税务文书,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无法直接送达”字样,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③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的,应当取得见证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资料。税务人员不应作为见证人。 ④必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或者视听资料记录留置送达过程。 (3)委托送达 ①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包括受送达人不在本税务机关辖区内经营或者居住而难以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 ②采取委托送达的,应当向被委托方出具委托书,并将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交被委托方。 ③委托送达以受送达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 ①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或者受送达人提出邮寄送达要求的,可以保留相关证据,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②邮寄送达应当采用挂号函件等可以证明收件的邮寄方式,并在邮寄单据或者回执上注明税务文书名称、文书号、份数,以及是否为原件。 ③邮寄送达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5)公告送达 ①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者采用前述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的,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 ②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而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留存已经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的证据。 ③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主管税务机关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生产经营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生产经营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务文书公告期限为30日。其中,《催告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公告期限为60日。 ⑤公告期限自公告第2日起算,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制订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是对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的进一步细化,并作为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的附件,在编制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时一并制订,经审批后,与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一并执行。 制订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应当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数据,立足税源分布结构、税务稽查资源配置等实际,坚持规范、公正、公开,注重公平,兼顾效率。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中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 ①随机抽查的主体; ②定向抽查对象的条件; ③随机抽查的比例或者数量; ④随机抽查的税款所属期间或者涉税事项所属期间; ⑤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的选派产生方式和分类条件; ⑥是否国税、地税开展联合随机抽查; ⑦实施检查前是否先行自查; ⑧随机抽查的主要涉税事项或者内容; ⑨其他需要列入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的事项或者内容。 其中,定向抽查对象的条件,可以为企业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股权结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由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建立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或者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产生。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是指检查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到被查对象或者有关第三方的生产、经营或者办公场所实地实施检查的业务处理过程。实地检查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在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到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检查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在被查对象以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4)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检查人员实地检查时,可以制作视听资料、《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政策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