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手机收到一条短信,是10000号发的,原文如下: 省国家税务局温馨提示: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当您在购物、用餐、住店、旅游或进行其它消费时,请主动向商家索取发票。
一般人收到后,删了就是了。但我每天为公众号文章的素材找得头痛,所以,不得不假装不明白,弱弱地问一问: 发票就能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发票将保护我哪项合法权益? 发票如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我不懂。难道他们担心我失去一次抠奖的机会吗?如果这样的话,应该这样来温馨提示才对:“请主动向商家索取'有奖'发票”,不抠奖的发票没收到,我有什么合法权益丢失呢?
无独有偶,商场买东西,发现凭证上印有一句话:“发票是售后服务的凭据……”,是不是有点明白了? 我假装更不明白了,假装栻骂一骂这个商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文规定: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发票的使用范围,只能由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任何单位无权扩大其使用范围。你一个商家,就嚷嚷着要把发票当成“售后服务的凭据”来用,这个用途是税务总局明文规定的吗?你擅自扩大发票用途,这就是违法行为嘛,一万元以下罚款等你呢! 况且,如果我没有发票,你商场就能以此为由,不给我提供售后服务?不履行三包义务?这是哪门子法律的规定?根本就是借口!
看来,我应该假惺惺地来温馨提示一下大家: 如果你没有向商家取得发票,未来退货就是退货; 如果取得了发票,未来退货反而麻烦,退货,还得退发票;如果发票找不到了,又增加了商家不给你退货的借口; 更进一步讲,如果你把发票弄丢了、或者被小偷偷了,你甚至有被税务罚款的风险! 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记住,收一张发票,就是收了一个炭圆,是烫手的东西。 我得装模作样地为收了发票的人普普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丢失发票,处1万元以下罚款。没有限定于只针对公司,而是所有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所以,要保护好你收到的每一张发票,可不能丢了。
发票原来这么危险(danger),干嘛还要温馨提示我索取啊? 正因为发票这么危险,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只规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采购时必须要收发票。否则的话,就是违法。 至于普通个人,在生活中,可以不收发票,完全可以的,不收不违法。看看,毕竟是国务院的法规,考虑得周全。 我想,正因为不收不违法,所以不能强迫我收发票,才来个“温馨提示”,才弄了些“抠奖发票”。 问题是,大家说说,我愿意假装冒这个险,在生活中索要发票吗? 看来,凡事都得假装多个心眼啊……
有没有这种感觉,以前对发票的理解完全是错的? 有汉有这种感觉,发票的形像被完全颠覆了? 这就对了,夫迷途其未远,觉今是而昨非。发票的规则,非常复杂,误区连连,不清空头脑中的认识误区,可是不可能掌握的。 下回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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