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项增值税不征税行为及其政策依据汇总

来源:税 屋 作者:葛彧 人气: 时间:2023-05-18
摘要:凡不征增值税收入,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税率/征收率”栏,填写“不征税”);不征增值税收入,无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征增值税收入仍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不征”和“免征”,二者对企业的影响结果相同,但性质上截然不同),应区分“不征增值税”不同收入性质,确定是否应计入企业损益和相关财务处理,并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原则及相关文件规定,确定是否应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

  二十四、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二十五、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十六、机场建设费: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财税〔2016〕36号)

  二十七、证照工本费: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二十八、单位与员工间相互提供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条)

  二十九、存款利息。(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提示】

       (一)存款利息仅限于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

  (二)保本收益类金融商品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结构性存款应区别情况处理:凡在产品说明或合约中明确约定保证本金的,属于资管产品,企业取得的结构性存款收益属于保本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未在产品说明或合约中明确约定保证本金的,属于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注】结构性存款指的是金融机构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的业务产品。

  结构性存款通常保证本金,相比于普通存款,结构性存款的最大特征在于其利息与挂钩标的物的收益表现相关,因而其利息是浮动的,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三十、金融商品的非保本收益:(财税[2016]140号)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十一、持有至到期的资管产品:(财税[2016]140号)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三十二、保险赔付金: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三十三、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和代收代付资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

  (一)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二)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

  (三)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财税〔2016〕36号)

  三十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代收代付费用: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财税〔2016〕47号)

  三十五、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

  三十六、公益性捐款: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1) 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9号)

  三十七、销售附带赠送实物。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国税函〔2006〕1278号)

  中国电信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小灵通<手机>、电话机、SIM卡、网络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国税函〔2007〕414号)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手机识别卡、手机、电信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国税函〔2007〕778号)

  【提示】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前,电信服务属营业税征税范围,上述“买赠”行为,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同时赠送实物,不视同销售征收流转税(即:既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营业税),故买赠实物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营改增之后,上述“买赠”行为仍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十八、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三十九、签证费、认证费: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四十、支付境外单位的考试费: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五款。

  【注】支付单位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进行扣缴,并可凭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等资料,作为扣缴(支付)单位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特别提示】

  ①开票:凡不征增值税收入,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税率/征收率”栏,填写“不征税”);

  ②申报:不征增值税收入,无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征增值税收入仍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不征”和“免征”,二者对企业的影响结果相同,但性质上截然不同),应区分“不征增值税”不同收入性质,确定是否应计入企业损益和相关财务处理,并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原则及相关文件规定,确定是否应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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