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营改增”纳税评估:未按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来源:平顶山国税局 作者:平顶山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17-08-06
摘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中,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常见的问题有: 一是发生新建、新购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规定分两年抵扣,而是于取得当月一次性申报抵扣; 二是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中,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常见的问题有:

  一是发生新建、新购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规定分两年抵扣,而是于取得当月一次性申报抵扣;

  二是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与简易计税方式、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有关的外购项目发生的进项税额,以及专用于简易计税方式、免征增值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资产除外)、不动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全部纳入到一般计税项目可以抵扣的范围,没有按照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为依据计算房地产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或通过迟计、早计不同项目销售额而人为调整进项税额应转出额,造成一般计税项目多抵进项税额;

  三是为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而购进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入了抵扣的范围。如员工食堂和宿舍用的水电暖气、煤气、以职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为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等。

  四是购进的机票、船票、车票等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纳入了抵扣的范围;

  五是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全部利息以及利息性质的费用以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纳入了抵扣的范围;

  六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设计服务、建筑服务、交通运输服务没有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七是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没有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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