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税法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无须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
予以减免税。
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条例》明确规定,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减免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 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 税不予退还。
7.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8.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税。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的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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