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子公司后转让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怎么确定计税税率?

来源:物依财税 作者:关耳人 人气: 时间:2018-01-08
摘要:2017年12月29日的10点之前, 本来这对于我来说是个难得平静的早晨,本想着到公司楼下买一杯卡布奇诺,然后带上耳机听Dana Winner的《Sealed With A Kiss》好好享受一下。 结果,桌子上的微信一个劲地震动 点开一看是XX置业的罗总,哭泣的表情包:郑呀,在么

  2017年12月29日的10点之前,

  本来这对于我来说是个难得平静的早晨,本想着到公司楼下买一杯“卡布奇诺”,然后带上耳机听Dana Winner的《Sealed With A Kiss》好好享受一下。

  结果,桌子上的微信一个劲地震动……

  点开一看是XX置业的罗总,哭泣的表情包:“郑呀,在么?”,

  连续的轰炸:“郑呀,在么?有事请教你呀!急事!”

  “在么?看到的话给我回个电话,急死了!!”

  “……”

  看完这堆轰炸短信,我装作不耐烦地回了句:“罗总,我才忙完一堆活正准备喝杯东西放松放松,您这是多大的事,非得把我震‘晕’?”,我大致精确地估计了一下,就在我的短信发送过去不到0.8秒,罗总的电话就响起了……

  电话那头,罗总的声音略带急促:“郑呀,我现在遇到个难题很困惑,想让你给我指导一下。”

  我告诉罗总先冷静:“罗总,您先别急,慢点,仔细把问题给我讲一下,我帮您分析分析。”

  罗总这才稍微缓和了一点:“郑,是这样的,我们置业这边最近把一家做免税药品的子公司吸收合并了进来,这家子公司下面有些厂房、土地和生产设备,我们现在打算把生产设备卖掉,金额有1.2个亿。我问了财务,他们告诉我说转让设备要交17个点的增值税,我听完吓一跳,这得交掉2000来万的增值税呀,还有企业所得税,头疼死了。你能不能给我指导指导呀?”

  “罗总,您回答我几个问题?首先,这些设备是什么时候买的?”

  “有一部分是2010年买的,有一部分是2013年买的,有什么问题吗?”

  “您先别急,回答我下面的问题,这批设备是不是全部专门用于免税药品生产?有没有抵扣过进项税?”

  “是,全部都是用于免税药品生产的,至于有没有抵扣过你说的进项税我不是很清楚,这个很重要吗?”

  “非常重要!另外,重组在税局备过案没?”

  “备过了。”

  “好,针对您公司现在的这个情况,我认为您不需要担心17个点的增值税问题,因为您们可以走简易征收的形式,按照3%减按2%缴增值税就可以了。”

  “2个点?我没听错吧?这是什么政策呀?郑呀,你能不能仔细给我讲讲?”

  “罗总,您怎么这么多疑问呀!真是个问题达人。。。”

  “嘻嘻,我就是想搞清楚搞明白一点,跟老板汇报的时候也能讲清楚点嘛。”

  “嗯。我一步步给您做一下分析,首先,您们公司合并这家免税药品子公司的方式属于吸收合并,本身就把所有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合并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在被合并公司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其本质上就是把这部分税收抵扣权利由合并公司去继承了。

  那么反过来,原先已经抵扣的也不能再重复抵扣了,这是大的原则。其次,我刚才问您说这批设备是不是专门用于免税药品生产,主要是要确定这批设备是不是属于法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如果属于法定不得抵扣且被合并的这家公司原先也没抵扣过进项税,那么再销售这批设备的时候,就可以按照3%减按2%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了。当然这是一种情况,其实还有别的情况,我今天也一次给您做下分析,免得您以后又来烦我—假装嫌弃脸。”

  “好哇好哇,你给我分析透彻点,我答应你少烦你几次,哈哈哈。。”

  “我给您画了一个时间轴发您微信,您看一下。”

  “好多时间段啊!这都代表什么意思呀?”

  “您先听我给您分析,您也看到了,我把整个时间划分成了三个阶段。

  我们先说第一个阶段,也就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

  在这以前,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政策。也就是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允许企业抵扣采购的进项税,相当于企业负担了这笔进项税,等到再转让这些固定资产的时候如果再按照17%征税就会导致重复征税,这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鉴于这个背景,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交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决定在2009年1月1日起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开始允许企业抵扣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这样就进入到我在上面画的第二个阶段,即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

  为什么我要划分2013年7月31日呢?因为根据这个时间段之前的税收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自用的摩托车、小汽车和游艇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

  另外,根据最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与非正常损失相关的购进货物、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发生的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抵扣了也需要转出来交税。罗总,我讲的这两个阶段的政策能理解不?”

  “可以可以,你讲得很清楚,你继续讲。”

  “好!如果您理解上面这两个阶段了,那我就讲第三个阶段,也就是2013年8月1日以后这个阶段。

  针对第二阶段我提到的自用摩托车、小汽车和游艇,我们国家出台了新的政策,根据财税〔2013〕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在第三个阶段,把可抵扣固定资产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口子放得更松了,在实务里,小汽车受益是最大的。罗总,三个阶段您现在应该很清晰了吧?”

  “是,你这里一拆分,我脑子里就很清晰了,但是这个和我们讲的卖固定资产的税率有什么关系吗?”

  “当然有关系,您只有把这三个阶段的概念建立好,才能准确判断转让旧固定资产怎么交税!”

  “原来是这样呀!专家就是不一样,逻辑缜密呀!那你快给我好好再讲讲。快快快。。”

  “您可别,我可不是什么专家,我顶多就是个经常被丢砖的砖家。不开玩笑了,我接着说,我们上面已经拆分好了三个阶段了,那么我们在工作中怎么去区分哪些旧固定资产再转让可以适用简易征税,哪些不能适用呢?

  有两个核心的判断前提:

  首先要判断这个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有没有抵扣过进项税,这个是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前提;

  其次要分析没有抵扣进项税的原因是什么,是不是法定不能抵扣的情况。

  从立法意图来看,给予部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转让简易征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因为这些固定资产由于法定的原因在购进的环节不能抵扣进项税,增值税的链条本身就不完整,如果在转让环节还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势必会导致重复征税,加大这些企业的成本和税收负担,所以给予这部分旧固定资产的转让以简易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原来是这样的逻辑呀!那是不是我没抵扣过进项税,我再卖旧固定资产就可以走简易计税了?”

  “肯定不是。我前面提到了,我们还需要判断没抵扣进项税的原因。早在2008年的时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170号文直接以时间作划断,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因为政策的原因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再转让适用简易计税,在此之后购进的旧固定资购进的固定资产都是法定允许抵扣进项税的。

  针对这个立法失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及时修正了这个错误,根据修订后的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注:2017年7月1日开始简并增值税税率,统一按照3%减按2%征收)’。9号文的补丁让原先单纯以时间划定的方式向更为科学的法定判定转变,更加符合税法原理,包括后面更新的补丁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号公告亦是如此。

  从这些文件引伸出来,2013年7月31日及以前所购进自用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就是属于税收政策法定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那么以后再转让时就可以适用简易计税的规定。所以,罗总,不是没有抵扣过进项税的旧固定资产再转让就一定可以适用简易计税的,比如我2009年以后购进了一个固定资产,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但是由于我管理的疏忽忘了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要了专票但是忘记认证了,那么这个旧固定资产以后再转让原则上是不允许适用简易计税的,毕竟不能让国家给我的错误行为买单嘛。”

  “哈哈哈……你这么一讲我就明白了,所以我以后判断这些用过的旧固定资产转让时能不能适用简易计税我就先看是什么时间买的,然后看有没有抵扣过进项税,最后看没有抵扣进项税的原因是什么,对吗?”

  “罗总果然是聪明人,大领导理解能力就是强哈。”

  “那也是你分析得透彻呀郑,所以我们公司要处置的这批设备原先就因为用于免税药品生产没有抵扣过进项税,现在我们再处置就可以适用3%减按2%的简易计税方式咯。”

  “是的,您的理解没错。”

  “哎呀真是太谢谢你了郑,不然我这头都要大了。你看什么时间你有空我请你吃饭,感谢感谢你。”

  “吃饭就免了,还是把我的‘卡布奇诺’赔给我就好了。。。”

  “好好好,不就是一杯咖啡嘛。。你有空了给我电话,我先去忙活了,这事得立马让人去落实了,你真是帮了大忙,谢谢啦!”

  “不客气,您先去忙吧!咱们下回见面再聊。”

  “好,那我挂了。”

  就在我和罗总结束了通话之后,我仍然在思考这里面的一些问题:

  如果我购买了一项固定资产,我买进来的时候是用于应税项目的也抵扣了进项税,后来我把它们转用于了免税项目或者其他不得抵扣进项税的用途,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是要根据净值比例作进项税转出的。那么我后期要转让时我应该按照什么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同样的原理反过来,我原先是买进来的固定资产是用于免税项目或其他不得抵扣进项税的用途的,现在转为用于应税项目了,按照规定我也可以根据净值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了,我后期再转让时又该如何适用计税方式呢?

  这些问题就留给广大看客和专家去思考了,欢迎大家留言跟我一起探讨,我要喝我的“卡布奇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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