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对涉税法律服务市场的专注与精耕,是明税区别于其他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和专业所的最重要特色之一。提供最优化的税务方案是明税的专业追求。 一企业因涉嫌接受虚开发票成为税务稽查对象,检查期尚未结束,该企业却成功注销了税务登记,四百多万元欠税款追缴陷入困局…… 案情简介 近期,B市国税局监察部门收到上级局一则通知:对C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违规注销税务登记事件立案查处。由此,一桩久拖不决的陈年税案重新摆上桌面。 2016年10月,H省国税局在税务稽查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个问题:B市国税局稽查部门2013年4月根据外地公安局口头告知信息和外地税务机关发来的协查函,对涉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C公司立案检查,查实该公司确实存在取得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及税款102.03万元。2013年9月11日,B市国税局稽查部门根据新收到的协查函再次对C公司立案检查,2014年3月证实该公司共虚抵进项税508.8万元。但C公司只在2014年9月初补缴了102.03万元税款,剩余的400多万元税款一直没有入库。 面对稽查执法检查组的询问,B市国税局稽查人员解释:“这是因为C公司在检查期内违规注销了税务登记。” 正在接受检查、涉嫌税收违法违规的纳税人是不能注销税务登记的。C公司怎么就注销了税务登记?由此,H省国税局督察部门要求B市国税局监察部门对C公司注销税务登记事件展开调查。 调阅有关C公司的稽查案卷,查看征管系统中的注销税务登记等信息,监察人员发现C公司多次因涉嫌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调查,其在稽查系统中显示为在查状态,在税务登记中却显示为注销状态。 更蹊跷的是,该公司2013年10月18日注销了税务登记,2014年9月5日重新税务登记,2014年9月24日又再次注销税务登记。 稽查案卷显示,稽查局于2013年4月5日、2013年9月11日两次对C公司立案检查。对应两次检查,该局于2013年4月1日、2013年9月6日两次向B市国税局纳税服务科发出涉税事项协助函,告知稽查局将对C公司展开检查,请该部门在办理C公司的纳税申报、申领发票和注销税务登记等事项时,及时与稽查局联系。 调取C公司注销税务登记的审批资料,监察人员发现,该公司2013年10月18日以依法解散为名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纳税服务科负责注销登记审核审批业务的李某接到有关申请后,按照规定流程查询征管系统,未见C公司有违章、稽查在案等信息,于是在审核该公司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鉴证报告资料后,签署同意注销意见,该公司当日即注销税务登记。 C公司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已被两次立案检查,稽查局已两次向纳税服务科发出针对C公司的涉税事项协助函,纳税服务科怎么既在征管系统中看不到有关信息,又无视了有关协助请求?带着这些疑问,监察人员分别约谈了有关办案人员和注销登记岗位人员。 办案人员告知,对C公司立案检查的信息的确未及时录入征管系统,原因是立案时稽查局依据的只是外地公安机关的口头通知,未收到能证实C公司虚开的证明单和发票清单。至于为何注销登记岗审批C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时无视了稽查局的协助请求,是因为纳税服务科负责人通过办公系统收到稽查局的协助函后,只是将其中内容口头传达给了办税服务厅每个岗位人员,而C公司申请注销税务登记那天,正赶上办税服务厅人多、工作忙,征管系统未显示异常提醒。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H市国税局认为,涉嫌虚开正接受检查的C公司不能注销税务登记,李某违规审批注销C公司税务登记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税务机关可以撤销注销C公司税务登记的行政行为。 于是,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C公司于2014年9月5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补缴了先期查实虚抵的税款102.03万元。因稽查局在2014年3月已查实C公司共涉及虚抵进项税508.8万元,这意味着该公司此时还身背406.77万元的欠税。 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这个身背406.77万元欠税的C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再次成功注销税务登记,审批人仍是李某。 处理结果 因C公司是在存在偷税事实、未结清税款的情况下,通过报送虚假的“已结清税款清算报告”注销了税务登记,根据有关规定,该局再次向纳税服务科发出对C公司恢复税务登记的协助联系函。接到该函后,纳税服务科迅速向C公司发出《核准重新税务登记通知书》。经过多方努力,C公司再次办理税务登记,之后将406.77万元欠税款补缴入库。 根据调查核实结果,B市国税局审理委员会认为,李某作为审核审批岗位人员,在审核C公司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事项时,未能认真履行职责,酿成执法过错,虽然最终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后果,但其过错的性质不可轻视。经过集体审议,B市国税局党组前不久按照《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对李某作出行政警告处分,并下调了其基本工资标准。因未按合规方式传达稽查协助函信息,该局纳税服务科负责人受到严肃批评。 法律法规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第一情形就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明税观察 实务中,存在一些纳税人在利益驱使下,为逃避纳税义务,不按规定注销税务登记,有的是在税务机关尚未对其税务检查时就注销,这类企业往往在申请注销前作好了财务和税务处理,隐蔽性强;有的是被列为稽查对象后,利用税务机关查管衔接方面的漏洞悄悄注销,待查实问题,已无从联系。针对上述情况,税务机关应尽快完善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推行实时风险防控系统,建立覆盖各环节、各税种、各行业的风险防控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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