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发票的公告[条款修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4-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首段“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税屋提示——“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百元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四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版六联。 为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上述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自停止使用之日起,纳税人应持未使用的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有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百元版、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联”的内容;《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普通发票适用范围及新设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第二条第(一)项;《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设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设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版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16日 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发票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推进“放管服”改革系列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和数据应用水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推进“放管服”改革系列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兼并同类票种,优化发票种类,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次《公告》停止使用以下普通发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百元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四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版六联。 税务机关自2018年7月1日起停止发放上述发票。为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上述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自停止使用之日起,纳税人应持未使用的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三、其他事项说明 停止使用上述发票后,保留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的普通发票有: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A版、B版三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壹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天津市客运出租行业专用发票; 天津市客运出租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天津市医疗挂号、诊察费专用发票(A); 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A); 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专用发票(A)。 停止使用的票种可以使用其他保留票种替代,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A版、B版三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壹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发票等票种; 四、明确启动时间 《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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