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及后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落实“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对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等5项后置审批事项进行了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24号)等文件规定,将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事项。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重庆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26号)要求,经征求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意见,对我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进行了相应调整(具体调整事项见附件1)。为便于准确掌握工商登记前置及后置审批事项,现将调整后完整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附件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附件3)、《重庆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附件4)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凡申请从事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经实施审批的主管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办理工商登记;申请从事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中标注“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并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告知市场主体依法申办行政审批,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告知实施审批的主管部门。 附件: 3.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2018年3月)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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