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把从事大物件、多数量运输业务的企业称为物流企业;把从事小物件运输的企业称为快递企业,有的干脆把二者统称为物流企业。营改增后,规范了物流企业的税收征管,进一步推动了物流行业的发展。然而在落实税收政策的同时,笔者发现物流企业存在三个管理难点。 难点一:运费当作物流辅助服务难以把关 按理说,物流主要从事运输业,一般不收货或送货上门,收取的费用理应开具运输业发票,但少数物流企业未执行现行税收政策,有意混淆是非,故意将运输费用当作物流辅助服务费,并按6%税率申报缴纳物流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并没有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 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 一是发货人或收货人没有话语权,被迫接受其开具的物流辅助服务发票。 二是发货人或收货人不懂税收政策,认为走物流都是小额运输,需要物流公司集中配货运输,有一定的物流辅助服务,开具物流辅助服务发票也可以。 三是走物流的金额相对较少,对企业的税负影响不大。 四是有些客户根本不索取发票。 由于上述原因,给物流企业偷逃税提供了方便,并且运输耗用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即使外包运输形成“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也能索取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金,服务业出现了“高抵低征”的怪现象,并有留抵税额,还助长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难点二:收件、派件费与运费划分比例难 一般而言,快递公司主要业务为分拣包装、城际运输、同城快递等。有城际运输的,其运费应该占公司业务的大部分。但目前,大部分快递公司将收取的邮费进行纳税申报时,通常是多申报收件及派件收入,少申报运输收入,加上客户多为个人,不需要抵扣税款,即使需要抵扣的商户也因话语权弱,索取不到运费项目发票,或者索取的物流辅助发票金额比运费发票金额大得多。 难点三:网络化经营数据难以利用 目前,国内一些快递公司多数采用加盟方式,通常是公司总部投入总仓、分拨中心、干线运输、市场推广、运营管理、网络平台等资源,而派件、收件业务则全部或部分由加盟个体户负责。由于现行的征管范围是以县(市)为单位的,这意味着个体户加盟商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 由于跨区域的快递业务分为收件、运输、派件等三个业务流程,至少需要三个纳税人协作完成,而费用则是由收件方一次性收取的,如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则收件方收取的费用有两种方法处理: 一种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作为销售额(尽管此款项有争议,认为只适用银行业收取水、电、气等费用,但按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此款项也适用于用其它行业),不过,收件方可不作为销售额,但快递总公司却要作为收入,并且需要结算给派件方。由于派件方的纳税人身份问题,或者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会导致派件费抵扣不足或无法抵扣。 也许有人认为,派件费无法抵扣或抵扣不足,何不由收件方也以派件方名义开具发票代派件方收取款项就行了,这种观点没有考虑派件方数量多,并且收件方根本不知道派件方的信息,加上开具发票的工作量比较大,以派件方名义开具发票代为收取款项确实难以操作。 第二种办法,运用增值税抵扣链条结算费用,也会因纳税人身份问题,或者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按此办法执行时要么抵扣不足要么无法抵扣。由于快递公司统一收费,其税负会比较高,因此,快递公司为了降低税负只能采用非正规办法操作。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统一网络化收费,然后比照物流企业的办法,多申报物流辅助服务少申报运输收入,通过调整收入比例来逃税。此外,还可以直接由快递总公司通过网络化进行分配收件、派件收入。由于快递公司网络化经营,导致收、派件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快递公司的销售额,给加盟个体户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挑战。 鉴于物流企业存在诸多税务风险,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强税收政策宣传,特别是加强对物流企业的税收宣传,严格按照合同开具发票,绝不能把运输当作物流辅助服务开具发票,如开具成物流辅助服务发票就是涉嫌虚开发票。 二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收费项目,进行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 三是要打破现有的征管格局及财政分成方式,实行由非直营快递企业总公司统一纳税政策。 理由是非直营快递总公司掌握着全部的收入数据,包括加盟商的营业额数据,完全有能力申报缴纳增值税。统一纳税后,一方面可以减少企业内部相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收、派送业务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避免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 与此同时,税务机关还应强化纳税评估,加强与电商平台的合作,充分挖掘涉税物流信息。定期进行纳税评估,比对收入信息,核对纳税人申报情况,对申报不实的应税项目要及时处理。问题严重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处理。此外,还应加强对增值税政策的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建立增值税操作指引,完善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开具,加强对企业税务风险的布控,规范纳税人正确进行税务处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