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集团总部召集子公司开会,住宿费、会议费等的发票均开具给母公司,但款项需要分摊到各个子公司。子公司是否可以用发票复印件和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子公司可以用发票复印件和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相关阅读—— 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之税务规划探讨<牛鲁鹏> 母公司拿地、子公司开发税务风险把控!<王树兵> 通过公司土地建筑物分立成立子公司后转让股权的涉税分析<肖太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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