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赔[补]偿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财税[2019]32号 2019-11-15 省住建厅、交通厅,福州市园林局,省高速公路公司,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要求,经商省发改委同意,现将赔(补)偿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园林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赔偿费、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和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费等四项按规定收取的赔(补)偿收入作为非税其他收入项目管理,项目名称分别为“园林绿化补偿收入”、“城市绿化赔偿收入”、“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入”和“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收入”,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非税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编码:1039999)。其中,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中的“高速公路清障收费”征收管理事项由省发改委另文下达。 二、上述四项赔(补)偿收入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园林绿化补偿收入征收标准仍按照《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收入征收标准为每卡25元。 (三)城市绿化赔偿收入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 (四)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入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 三、上述收入均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征收资金全额直接上缴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有关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征收非税收入项目,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并在征收场所公示征收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需调整征收标准,相关执收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重新提出调整建议。 附件: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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