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房地产二手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8-3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印发〈江门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1996]27号)的规定,现对江门市房地产二手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房地产二手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2010-8-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印发〈江门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1996]27号)的规定,现对江门市房地产二手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江地税发[2005]211号)第二条关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地 区   核定征收率
  类 别   税 率
  蓬 江   转让二手应税房产   2%
  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   3.5%
  转让非工业用地使用权   5%
  江 海   转让二手应税房产   2%
  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   3.5%
  转让非工业用地使用权   5%
  新 会   转让二手应税房产   2%
  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   3%
  转让非工业用地使用权   4%
  鹤 山   转让二手应税房产   2%
  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   2%
  转让非工业用地使用权   3%
  台 山   转让二手应税房产   2%
  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   3%
  转让非工业用地使用权   4%
  开 平   转让二手应税房产   2%
  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   3%
  转让非工业用地使用权   4%
  恩 平   转让二手应税房产(普通住房)   2%
  转让二手应税房产(非普通住房)   3%
  转让土地使用权   4%

  
  特此公告。

标签: 房地产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