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流通函[2021]338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重点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0-20
摘要:企业申请。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提供企业注册登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财务税收等相关证明材料。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重点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函

商办流通函[2021]338号       2021-1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及时了解掌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状况和行业发展趋势,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指导和管理,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商务部拟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重点联系企业制度,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相关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范围

  按产废来源划分,主要包括:工矿产业源回收企业、生活商业源回收企业;按回收品种划分,(计划单列市不超过5家)主要包括: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玻璃、废纸、废橡胶(轮胎)、废旧纺织品、废电器电子产品等重点品种回收企业;按创新转型模式划分,主要包括:回收加工型企业、互联网平台回收企业、数字化转型企业。

  二、基本条件

  各地推荐的企业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设备齐全,近三年未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违法违纪等情况。

  (二)按规定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回收经营台账制度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备。

  (三)企业回收、分拣、加工、配送等业务流程,以及设施建设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等。

  (四)能够积极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交流活动,按要求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和创新举措,较好地承担政策、标准先行先试工作。

  三、指标要求

  (一)工矿产业源回收企业。废钢铁年回收量在10万吨以上,其它品种年回收总量在1.5万吨以上;具有固定的分拣场地和初级加工处理能力。

  (二)生活商业源回收企业。服务居民用户达到5万户,回收网点25个以上,年回收量在8000吨以上,具有转运、分拣中心等设施和全链条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或服务商贸场所、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数量达到100家,年回收量在1万吨以上,具有承接可回收物分拣处理的分拣中心和全链条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三)互联网平台回收企业。自营回收平台用户注册数50万家以上,回收网点250个以上,年成交量50万单以上;第三方回收平台经营户注册数5000家以上,年成交量50万单以上。

  四、工作流程

  (一)企业申请。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提供企业注册登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财务税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地方推荐。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条件,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推荐企业名单及意见(见附件2)。

  (三)发布名单。商务部根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名单,在严格筛选、择优择强、兼顾不同类别企业的基础上,确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重点联系企业名单并发布。

  五、工作要求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商务部重点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筛选、审核、推荐工作,推荐过程中要兼顾不同服务领域、不同回收品种。每个省份推荐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家。推荐意见及企业名单汇总表、企业基本情况表请于2021年11月5日前报商务部。

  联系方式:流通业发展司 010-85093765 85093771

  附件:

  1.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基本情况表

  2.商务部重点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推荐名单汇总表

商务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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